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市事业发展中心: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货)技术管理,周期维护的监督工作。
二、车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车辆一级,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维护周期根据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三、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并做好台账记录登记。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车辆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受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并上传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
五、各级管理部门对企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
六、未按规定周期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4吨半以下普货不在范围)在年度审验《道路运输证年检)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朔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