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加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加快公交科技化管理,深化公交行业窗口文明建设,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朔州市公共汽车交通公司严格按照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工作要求,全力推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建设。目前全部硬件安装、软件和系统调试工作已经完成,具备了发卡条件,现定于2017年8月20正式发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周六、日不休息)。

  二、办理地点

  1、市公交公司(市府街与张辽路交叉口西北角);

  2、大同商业银行(古北街与张辽路交叉口东北角);

  首批开通办卡网点两个,更多的办卡网点将陆续开放。

  三、一卡通种类、适用范围及优惠折扣

  1、普通卡:所有人均可办理,票价优惠折扣为9折;

  2、学生卡: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在校学生可办理,票价优惠折扣为8折;

  3、老年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年人可办理,票价优惠为免费。

  4、爱心卡: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伤残人员可办理,票价优惠为免费。

  四、办理方法

  普通卡可在任意网点办理,学生卡、老年卡和爱心卡需到市公交公司(市府街与张辽路交叉口西北角)办理。

  1、普通卡:不记名不挂失,办卡人无需携带任何证件即可办理;

  2、学生卡:记名挂失,办卡人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学生证(或所在学校证明)即可办理;

  3、老年卡:记名挂失,仅限本地市民及外地常住人口;

  (1)本地户口: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身份证、携带人身意外保险单或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即可办理;

  (2)外地常住人口: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身份证、暂住证(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常住人口证明)、携带人身意外保险单或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即可办理。

  4、爱心卡:记名挂失;

  (1)现役军人: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现役军人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携带人身意外保险单或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即可办理;

  (2)残疾人: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身份证、携带人身意外保险单或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即可办理;

  (3)伤残人员:需本人到场(需要拍照印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际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和身份证、携带人身意外保险单或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即可办理。

  五、充值、换卡与退卡

  1、充值:充值金额为10的整数倍;

  2、换卡:持卡人需持卡片前往市公交公司(市府街与张辽路交叉口西北角)办理,经一卡通受理中心检验,非人为损坏的免费更换新卡;人为损坏的需重新缴纳卡工本费10元更换新卡,旧卡内余额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新卡;

  3、退卡:持卡人需持卡片前往市公交公司(市府街与张辽路交叉口西北角)申请退卡。

  (1)经一卡通受理中心检验,可继续使用的卡片在提出退卡申请3个工作日后退款(卡工本费和卡内余额);

  (2)经一卡通受理中心检验,无法继续使用的卡片在提出退卡申请7个工作日后只退还卡内余额。

  六、挂失和补卡

  1、普通卡:不记名、不予办理挂失和补卡;

  2、学生卡、老年卡和爱心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挂失,挂失后3个工作日后办理补卡。挂失期间由持卡人承担卡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七、卡片年审

  1、普通卡:无需年审;

  2、学生卡、老年卡和爱心卡:年审期限为学生卡(8月)、老年卡(5月)、爱心卡(11月),逾期不审验卡片将于次月停止使用,需持卡人携带本人卡片和办卡时所需证件和证明办理年审。

  八、刷卡须知

  乘客持卡乘车时,应先向司乘人员出示卡片,然后将卡片靠近车载机感应区刷卡,刷卡成功后相应提示灯会亮灯,并发出语音提示。卡片超过有效期或余额不足时,需主动投币。

  1、刷卡速度过快可能无法感应,请乘客自觉重新刷卡;

  2、每次刷卡成功后会显示卡内余额,请根据乘车需求及时充值,余额不足时请乘客自觉投币;

  3、老年卡和爱心卡有效期到期后,会发出语音提示。

  4、冒用他人学生卡、老年卡和爱心卡乘车的,司乘人员有权没收其卡片,市公交公司一卡通受理中心会将持卡人列入黑名单并处罚金100元,从而无法享受我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相关惠民政策。

  5、2017年9月15日以后,朔州公交将不接受乘客出示身份证、老年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免费乘车,乘客必须刷卡或投币乘车。

  6、对扰乱乘车秩序、阻碍司乘人员履行职责的乘车人,朔州公交将移交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朔州市公共汽车交通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